鼎博最的好的app下载入口: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

文章来源:鼎博app作者:鼎博app官方版发布时间: 2024-02-03 15:54:16 点击数:

  若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等所取得的股份)不低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但因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持有的英维克股份被冻结、质押、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或禁止转让,导致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义务的,则所持英维克股份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主体应就其按比例应承担的股份补偿义务中无法以股份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做足额补偿。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出现交易对方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英维克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海科泰95.0987%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如期末减值额/本次购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的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期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应向英维克进行股份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给英维克。

  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股份拆细、缩股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则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随之做调整,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随之做调整。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英维克。

  经审计,上海科泰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与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举办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网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

  出席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齐勇;独立董事刘大江;董事、首席财务官方天亮;董事会秘书欧贤华。

  三、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的人可于2021年5月10日(星期一)14:00前将有关问题发送至公司邮箱(),公司将于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入资产的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做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现行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是2011年开始执行的,当年公司的主体业务是机柜温控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随公司的发展,公司的业务结构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机柜温控节能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从2011年的54.76%下降到了2020年22.20%,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进行计量,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情况与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真实的情况,企业决定对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不是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除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根据近年来业务的发展,对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不同业务类别发生损失情况的差异,分成机房温控节能产品业务、机柜温控节能产品业务、客车空调业务、轨道交通列车空调及服务业务、别的业务五大组合,编制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及损失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基于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及结构基础上进行测算,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影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增加约821.28万元,占比约4.52%;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增加821.28万元,占比约0.58%,均未超过50%。另外,此项调整坏账计提比例亦未导致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明显的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4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计划续申请的和新增申请的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财产抵押或质押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做担保,并在必要时由公司关联方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或向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做担保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约定为准。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将视详细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企业来提供反担保。

  该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各银行资信状况具体选择商业银行。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英维克投资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518.206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6T,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C,法定代表人为齐勇,营业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

  2、齐勇,中国国籍,为公司创始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英维克投资64.84%的股权外,还直接持有公司6.19%的股份。

  为解决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将视详细情况为上述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企业来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将视详细情况为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齐勇先生、邢洁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在必要时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拟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做担保,且不收取费用,也不会要求企业来提供反担保,体现了上述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该关联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做担保。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为企业来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费用,也未要求企业来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预计的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独立董事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公司”、“本公司”)2017年10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1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7年11月23日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这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2018年3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依据公司2018年4月12日取得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54号),核准公司向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子工业”)、北京银来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银来”)、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秉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秉鸿”)、上海格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格晶”)共5名投资者(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共31,453万元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的90.84%,总计28,572.2924万元,按本次股份发行价格22.85元/股计算,公司应合计发行12,504,283股;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的9.16%,总计2,880.7076万元。

  2018年5月4日,上海科泰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6月8日,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交割日后的90日内,公司已向交易对方康子工业、北京银来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英维克持有上海科泰100%股权。此次增资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472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上海格晶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双方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和补偿达成如下承诺:

  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上海格晶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上海科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上海科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导致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分别不低于2,142万元、2,668万元、3,478万元。

  实际净利润指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上海科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导致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标的资产在承诺期间的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则超出部分的实际净利润数可累计至后续年度计算。如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时,则补偿义务人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上海格晶当年须对公司做补偿。如补偿义务人需向英维克支付补偿的,则先以补偿义务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具体业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方式如下:

  (1)若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交易对方应向英维克进行股份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英维克购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的整体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金额占本次交易总对价金额的比例承担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股份拆细、缩股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则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随之做调整,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随之做调整。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英维克。

  交易对方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其所获得的英维克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出现交易对方应支付股份补偿的情形,英维克应在对应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英维克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注销”)。

  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英维克股东大会否决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导致英维克无法及/或难以实施回购注销的,英维克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英维克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另外的股东,另外的股东按其持有的英维克股份数量占前述股权登记日英维克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之外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交易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配合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若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等所取得的股份)低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则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来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各期应补偿金额之和-累计已补偿股份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股份拆细、缩股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则将对上述公式中的股份数及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金额占本次交易总对价金额的比例承担应补偿现金数。

  若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等所取得的股份)不低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但因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持有的英维克股份被冻结、质押、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或禁止转让,导致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义务的,则所持英维克股份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主体应就其按比例应承担的股份补偿义务中无法以股份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做足额补偿。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出现交易对方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英维克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海科泰95.0987%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如期末减值额/本次购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的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期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应向英维克进行股份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给英维克。

  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股份拆细、缩股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则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随之做调整,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随之做调整。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英维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8年-2020年度上海科泰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2,601,381.52元、28,672,095.19元、35,309,442.51元,均已完成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期届满,公司委托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上海科泰所形成的商誉相关资产做评估,并于2021年4月20日由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出具了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A07-0017号《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因并购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上海科泰商誉所在资产组采用收益法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为28,666万元。经对上海科泰营业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负债调整,上海科泰采用收益法计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0,107.66万元,按上海科泰95.0987%股权计算净资产为38,141.86万元。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出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7】第11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上海科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上海科泰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全部权价价值的评估值值为33,075.11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认上海科泰95.0987%股权交易价格为31,453.00万元。

  3、承诺期限内置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等影响的扣除

  (2)谨慎要求评估公司,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定和规定执行,遵循市场通用惯例和准则,符合上海科泰的真实的情况,选用的重要评估参数、预期未来各年收益、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公允;

  (3)确保本次估值值结果和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于公司资产重组时出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7】第1118号《资产评估报告》的估值结果可比,估值假设、估值参数、估值依据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4)将本次评估结果与购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作比较,要求会计师审慎计算是否发生减值。

  2020年12月31日,上海科泰股东权益评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后95.0987%股东权益金额为38,141.86万元;收购时点上海科泰95.0987%股权交易金额为31,453.00万元,故上海科泰业绩承诺期满不存在股权减值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的议案》,依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赞同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做担保,或向为全资及控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做担保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500万元。在此额度内,具体由子公司依据业务发展要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金额。

  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关金融机构最终协商后签署的法律文件确定。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齐勇先生根据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资金需求来做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担保合同。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期限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5号厂房301A

  7、经营范围:嵌入式软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软件产品、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硬件产品、通信设施、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传感器技术、物联网系统、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与销售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嵌入式软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软件产品、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硬件产品、通信设施、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传感器技术、物联网系统、信息系统的组装、生产加工。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楼B

  7、经营范围:嵌入式软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软件产品、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信息系统的开发与销售;信息系统、系统集成、通信设施、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生产加工与销售;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3,107.63万元,负债总金额54,643.76万元,净资产8,463.87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1,342.81万元,总利润2,453.98万元,净利润2,115.14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5号厂房4层

  一般经营项目:制冷压缩机、氟泵及其电机、零部件的开发、设计,销售、上门安装、上门维护;

  许可经营项目:制冷压缩机、氟泵及其电机、零部件的生产(以上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23.08万元,负债总金额890.63万元,净资产-367.55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总利润-292.86万元,净利润-292.86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7、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与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1,141.18万元,负债总金额2,080.16万元,净资产9,061.02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总利润-614.88万元,净利润-614.88万元(数据已审计)。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8号厂房3楼A、5号厂房101

  7、经营范围:提供货物温控解决方案;提供巴士客车及新能源巴士客车用空调器及货物温控解决方案相关这类的产品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研发、生产、销售各类巴士客车及新能源巴士客车用空调器及相关配件。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726.49万元,负债总金额15,430.95万元,净资产295.54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6,579.11万元,总利润-525.97万元,净利润-418.92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7、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组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科技类产品温控设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专用控制设备、精密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工业空调设备、特种空调设备、机柜、冷水机组、暖通设备、热泵设备、不间断电源、电池、数据中心微模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切换设备、供配电设备;承接设备温控系统、节能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冷冻冷藏设备及其零部件、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地铁与城市轻轨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制造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能源监测及运营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5,734.75万元,负债总金额29,775.61万元,净资产5,959.14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27,861.34万元,总利润921.42万元,净利润846.71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7、经营范围:粮食、肉食品、水产品等食品的保鲜、贮藏、运输的专用新技术、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汽车电子装置(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地铁、城市轻轨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

  7、经营范围:专用及家用健康空气环境调节设备、空调、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空气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销售、上门安装、技术咨询;水净化处理器、智能家用电器的开发、设计和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机电设施、电子科技类产品、工业设施、机电设施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专用及家用健康空气环境调节设备、空调、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空气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产品及其配件的制造。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051.00万元,负债总金额2,108.77万元,净资产-57.7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2,370.28万元,总利润-232.98万元,净利润-111.23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7、经营范围: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科技类产品温控设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专用控制设备、精密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工业空调设备、特种空调设备、机柜、冷水机组、暖通设备、热泵设备、不间断电源、电池、数据中心微模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切换设备、供配电设备、集装箱式数据中心设备、集装箱式储能系统设备、集装箱及其配件、集装箱式冷却系统设备、集装箱式特定种类设备的设计、研发、组装、生产(取得环评后经营)、销售、安装、维修;承接设备温控系统、节能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有关技术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取得运输许可证后经营);自营产品、技术的进出口,进出口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9,461.97万元,负债总金额17,342.48万元,净资产2,119.50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6,490.59万元,总利润514.40万元,净利润384.97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7、经营范围:研发、组装、生产、销售: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科技类产品设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节能设备、空调设备、暖通及热泵设备、不间断供电电源、热交换器、散热装置、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水净化处理器、智能家用电器;承接: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电池的设计、开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营业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4,197.88万元,负债总金额18,547.31万元,净资产5,650.57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31,058.13万元,总利润519.22万元,净利润389.10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17号C栋厂房101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液冷连接器、气动液压设备、阀门、管接件、模具制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机电设施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液冷连接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液冷连接器、气动液压设备、阀门、管接件、模具制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机电设施及配件的生产。

  8、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11.74万元,负债总金额319.42万元,净资产92.32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33.70万元,总利润-54.35万元,净利润-54.35万元(数据已审计,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1、本次公司拟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系根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决定的,为支持相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更好地发展生产经营;

  2、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做担保能切实有效地做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因此公司未要求上述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提供等比例担保或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3、基于上述评估与判断,董事会赞同公司本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担保事项目的是为满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求,确保生产经营和流动需要,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都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为0.00元。

  2、2020年度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额度金额为40,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85%。

  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以上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授信额度及担保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0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322,236,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8,002,508.8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如果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预案基于公司真实的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我们都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本次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会造成企业流动,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途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考虑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其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3、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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